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元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暂租住光泽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元某某陆续从邵武市**古玩街购买假的老版面值5角100张、面值2元101张、面值3元1张、面值10元2张,并将上述老版人民币冒充真的货币贩卖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光泽县支行鉴定上述老版人民币均为假币。

案发后,被告人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的旧版人民币等物证;

2、受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光泽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聪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