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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先新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先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镇**村**,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房。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零十日,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先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先新伙同敖某某(另案处理)计划偷摩托车转卖他人赚钱,二人于2019年10月期间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鹤山市龙口镇实施了3次盗窃,共盗窃摩托车3辆: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先新驾驶其摩托车搭载敖某某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小区门口,使用先新携带的十字螺丝批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发动机号为HY02****)盗走。二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村将该车卖给一名男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19元

2.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先新驾驶其摩托车搭载敖某某行驶至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工业区**工艺品有限公司门口,使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二人在广东省肇庆市内一间KTV门口将该车卖给一名男子。被盗摩托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3.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先新驾驶其摩托车搭载敖某某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金属回收站门口,使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二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村将该车卖给一名男子。被盗摩托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先新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新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先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先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婷

检察官助理:严楚欣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先新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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