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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哈尼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曼景兰由南向北方向行驶,9时37分许,行驶至景洪市**道喷水池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先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抽取静脉血液照片、登记表;2.被告人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先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蓉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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