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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先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先某某将两台六人座捕鱼机和一台两人坐捕鱼机以及两台转转机摆放在江阳区茜草聚鑫茶楼里屋供他人进行进行赌博活动。赌客通过在赌博机上进行操作获取积分,赌客通过分数兑换成现金。经鉴定,两台六人座捕鱼机、一台两人座捕鱼机、两台转转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先某某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积达到40520元。

2019年10月10日,杨某某(已行政处罚)、赵某某(已行政处罚)、戴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江阳区茜草聚鑫茶楼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

案发后,被告人先某某退还赃款55000元。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娟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待审,联系电话:1367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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