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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先某某故意伤害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11时,被害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先某某的妻子张某因拉货发生打斗,在罗某某与张某抓扯过程中,张某的丈夫先某某用拳头打伤罗某某的鼻梁,经泸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罗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青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先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3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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