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先立树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先立树,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3********,汉族,相当于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富顺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立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先立树与银某甲于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共同生育一子。婚后因二人年龄差距及经济等原因自2017年后开始分居,银某甲离家,对先立树避而不见。2020年5月,银某甲向富顺县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富顺县人民法院经调解未果,于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通知先立树领取判决书,先立树未领取,也未询问判决结果。先立树与银某甲闹离婚期间,先立树曾让其子转告银某甲,让银某甲给其10万元钱才同意离婚,否则就杀人,并找其家人陪葬。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先立树在其位于富顺县**乡**村**组**号的家中将一把木柄屠宰刀随身携带于身上,步行至其岳父银某乙位于富顺县**乡**村**组**号的家中。银某乙与银某丙(银某乙的二女儿,银某甲的妹妹)、钟某某(16岁,银某丙的女儿)三人正准备吃晚饭,银某丙便邀请先立树一同吃饭,席间,银某乙与先立树一同饮酒。饭后,银某乙到其位于一楼的卧室休息,钟某某到其二楼卧室休息,先立树与银某丙在一楼客厅内交谈。交谈期间,先立树向银某丙讨要银某丙放在其处的钱。但银某丙称钱早已被银某甲拿走,先立树不相信,便让银某丙电话联系银某甲对质此事,但银某丙未联系上银某甲。先立树认为银某丙与银某甲合伙在欺骗自己,便与银某丙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先立树拿出随身携带的屠宰刀,银某丙见状便沿楼梯跑向二楼,先立树追上后,两人拉拽着走到楼梯接近二楼地面位置时,先立树持刀对银某丙的颈部左右位置各割一刀,割断左、右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致银某丙大失血死亡。随后,先立树来到二楼,将钟某某卧室房门打开,钟某某见状准备逃离,但被先立树用刀刺中钟某某腹部一刀,钟某某被捅后继续挣扎反抗,先立树又持刀划钟某某腹部一刀,并割钟某某颈部三刀,割断右颈内静脉致钟某某大失血死亡。之后,先立树下楼来到银某乙卧室,见银某乙处于熟睡之中,便上前持刀对银某乙颈部左右位置各割一刀,割断左颈总动脉致银某乙大失血死亡后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先立树将作案时使用的道具丢弃于离现场不远处的一块秧田内,并经乡间小路返回家。回到家中后,先立树发现其所穿衣服上有血迹,将所穿衬衣更换,并将衬衣丢弃于自家房屋后面一口鱼塘内。次日凌晨,先立树到富顺县公安局石道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屠宰刀、衣物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银某丁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先立树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杀害银某乙、银某丙、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永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