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光**,曾用名光志钢,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206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昔阳县******,住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寺****(户籍地同居住地)。因嫌疑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00时53分许,光**驾驶晋KP1748/晋K6Z47重型半挂车,沿G20青银高速行驶至青岛方向310KM+472M处,为避免错过章丘西高速下口,光**驾驶该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规变道并减速,后方丁**驾驶鲁AV2995/鲁PAW58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至此处,操作不当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后鲁AV2995/鲁PAW58重型半挂车又与高速路右侧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驾驶员丁**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损坏。经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历城一大队认定,确定光**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光**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2020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光**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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