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光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陵市义安区**服务区保安,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铜陵市义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铜陵市义安区新桥矿某饭店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牌路沈桥支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当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被告人光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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