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清水河县公安局民警在2018年5月侦破“事无忧”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中发现,2017年11月18日,“事无忧”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张某某的领导、指挥下前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向代某某讨债的过程中,代某某打电话叫来前期雇佣的安保人员光某某,要求其来帮助摆平,光某某纠集敖某某、乌某某、白某某、韩某某、陆某某等人到达,并与“事无忧”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发生语言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该恶势力集团20余名成员将代某某雇佣的安保人员光某某、乌某某等人围住,并对乌某某、敖某某进行殴打,光某某等人看到“事无忧”人多势众,未敢进行还击,光某某趁乱离开案发现场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乱捅乱刺,致使“事无忧”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郭某某、王某某受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左前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光某某潜逃回其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于2018年7月13日再次作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情节构成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武斌
检察官助理:王妮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水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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