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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光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533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住泸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在德宏州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收治监管中心,同年4月1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光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6时20分,德宏州边境管理支队民警在瑞丽市姐告茂盛珠宝商行门口将驾驶云Q****红色长安牌越野车的被告人光某某抓获,民警从云Q****车子的驾驶位及副驾驶座位下方地板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95坨,净重17963.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洪

2020年7月20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三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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