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克小尖,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2********,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小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克小尖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寨子头贩卖给岳某某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2019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克小尖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寨子头贩卖给岳某某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2019年8月19日早8时许,被告人克小尖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寨子头贩卖给岳某某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19年8月15日15时许、2019年8月17日16时许、2019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克小尖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邵某某家的小卖部里贩卖给邵某某每次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三次。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4时许,被告人克小尖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新寨附近的一条正在施工的公路上贩卖给金某某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2019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克小尖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新寨附近的一条正在施工的公路上贩卖给金某某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19年8月19日19时54分,被告人克小尖在盈江县**村委**村民小组附近的树林里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克小尖身穿裤子左侧口袋中查获外用粉红色布袋装内用塑料吸管装的已分装海洛因16管,经称量,共净重2.425克;从被告人克小尖身穿裤子右侧口袋中查获银白色OPPO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78821****);从被告人克小尖身穿裤子后裤兜中一个黄色皮包里查获人民币115元(50元面值1张,20元面值2张,10元面值2张,5元面值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小尖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克小尖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2册,光碟4张。
_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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