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党某,19**年**月**日出生,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农民。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被告人肖某, 19**年**月**日出生, 男, 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农民。2012年7月因抢劫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 19**年**月**日出生,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农民。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 19**年**月**日出生,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党某某,19**年**月**日出生,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大巷,职业农民。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 19**年**月**日出生,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职业农民。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 19**年**月**日出生,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职业农民。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19**年**月**日出生,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职业农民。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19**年**月**日出生,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职业农民。2019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19**年**月**日出生,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职业农民。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党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延长,同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合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党某经被害人刘某某手欠他人赌债3000余元,刘某某多次索要未果。2018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党某与肖某、樊某某、张某某(在逃)正在某某酒店吃饭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再次打电话向被告人党某催要所欠赌债,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被告人党某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在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在朱某某家后,便产生了要 “收拾”刘某某,借此使朱某某也不敢催要所欠赌债的念头。遂电话纠集李某某、党某某、王某某前来某某酒店吃饭喝酒,并让被告人肖某开车前去接接党某某,途中被告人党某电话又指使被告人肖某购买羊镐把,期间,被告人党某与樊某某预谋饭后“收拾”刘某某。
饭后被告人党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樊某某、王某某、党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聂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董某某、梁某(在逃),分别乘车到达合阳县某某路“某某出租汽车公司”巷口后见到受害人刘某某,在被告人党某的授意下,王某某(在逃)冲上前一把将刘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肖某、樊某某、王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等人对刘某某头部、及全身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党某指使被告人樊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逃)等人将刘某某强行抬至朱某某家门口,被告人肖某将买来的羊搞把分发给自己及王某某(在逃)、聂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党某指使被告人肖某等人手持洋镐把砸开大门,挟持刘某某进入院内,被告人党某大声指使其他被告人进行打、砸,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聂某某用洋镐把对朱某某家客厅门、窗玻璃、客厅内电视机、茶几、椅子打砸破坏。被告人肖某、樊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逃)等人用羊镐把在院内再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受害人朱某某欲逃至二楼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党某指使肖某等人将朱某某强行带至一楼客厅内,让被告人肖某、樊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拉至客厅内“问话”,恐吓刘某某及朱某某等在场人员,声称要将被害人刘某某活埋。期间又指使被告人肖某、王某某、樊某某等人在院内、客厅多次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肖某、樊某某分别用数个玻璃茶杯砸在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被害人刘某某脸部、肘击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被告人党某某、李某某用火钳子抽打被害人刘某某四肢数次。最后被告人党某迫使被害人刘某某承认此次事情是本人造成、并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聂某某等人录制视频资料。经鉴定,刘某某左侧额颞顶部损伤致硬膜外血肿(颅内出血),左侧顶骨及颞骨线样损骨折(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致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左膝关节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损坏的门、窗、电视等标的损失数额合计3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文书,涉案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党某、肖某、樊某某、王某某、党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孙某某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党某、肖某、樊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党某、肖某、樊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十名被告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党某某、聂某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樊某某、王某某、党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孙某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韬
张 玓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附:1、被告人党某、肖某、樊某某、王某某、党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八册;
3、证据目录四份;
4、火钳子一把;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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