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街**。2019年6月27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德江县**镇**村**。2019年6月27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11日重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23日1时许, 被告人党某某窜至中山市横栏镇富洋公寓一楼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胡某某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同日3时许, 被告人党某某窜至中山市横栏镇新茂路新兴南路在龙一巷693号之一,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白色鹰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盗走。
2、2019年6月26日5时许, 被告人党某某伙同被告人龚某某窜至中山市横栏镇新宅八路1号锦富公寓楼下分别盗窃被害人穆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0元)和被害人何某某伟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0元)。
2019年6月26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金丰住宿602房将被告人党某某和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良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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