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甘肃省会宁县人,捕前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甘肃省会宁县人,捕前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因手头拮据,萌生诈骗他人之念,于是被告人张某某将之前在山东**公司负责催收工作时掌握的被害人李某某的贷款资料提供给被告人党某某,由被告人党某某假扮贷款催收人员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贷款“催收”,被告人党某某还虚构和各贷款公司有协议能帮被害人李某某代还其他贷款平台的贷款并减免贷款数额的事实,分别于2020年4月6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000元,2020年4月7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000元,2020年4月8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000元,为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了四张结清证明,2020年4月9日由被告人党某某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害人李某某。综上,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6000元,被告人党某某分得赃款8040元,张某某分得赃款7960元。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手机截图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
检 察 官:韩广新
检察官助理:丰 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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