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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朱某某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园西巷**号*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镇***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镇**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市场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等四人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还有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六人需要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8日向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该局于2019年12月23日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其所经营的冻鸡产品系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鸡胴体的情况下,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预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狐狸养殖户,后从被告人杜某某、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每吨1600余元的价格购进134吨,并贮藏于其租赁的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的潍坊华中食品冷藏有限公司7号冷库内,后涉案冻鸡产品经养殖户非法处置予以饲喂狐狸,货值金额294800元。

2.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党某某在明知其所经营的冻鸡产品系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鸡胴体的情况下,以每吨1500余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进20余吨,后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徐某某,货值金额32000余元。

3.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其所经营的冻鸡产品系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鸡胴体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购进20余吨,后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党某某。货值金额30000余元。

4.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从昌邑市卜庄镇附近村内养殖户手中以300-50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购进死因不明的鸡,经简单加工后贮藏于其冷库内,后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将其冷藏处理的死因不明的鸡胴体20余吨销售给被告人杜某某。2019年8月26日,潍坊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从被告人朱某某冷库内查处5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鸡产品并予以无害化处理。该25余吨死因不明的鸡胴体货值金额达21500余元。

5.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被告人徐某某销售的系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冷冻鸡产品而从徐某某处订购,并将所购买的鸡产品非法处置予以饲喂狐狸,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非法处置分别达30吨、13吨、12吨,货值金额分别为66000元、28600元、26400元。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各非法处置10吨、货值金额22000元。

经潍坊市寒亭区畜牧业发展中心鉴定,以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鸡胴体具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系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党某某系被办案民警现场传唤到案,被告人杜某某系在其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过磅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党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寒亭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等十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十人违反有关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贮藏或非法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十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证据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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