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党某某, 男, 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现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现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人党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泰茶楼以帮被害人贺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为由,王某某用贺某某给的身份证、银行卡在贺某某的手机上操作网贷,期间党某某与王某某用微信私下共谋将贷款到账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平分,王某某先在“国美易卡”APP上贷款5850元,后趁贺某某不备,将贺某某银行卡内的5000元通过支付室转帐的形式转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并删除该条转帐记录。并骗贺某某因花呗欠款没贷到款,还称自己帮贺某某还花呗500元钱,后又用贺某某手机在“分期分”APP上贷款1000元人民币至贺某某的银行卡内,又在贺某某处骗走谎称帮其垫付花呗的500元。党某某,王某某盗窃所得5000元赃款后两人各分得2500元,党某某将所得2500元全部挥霍。2019年8月16日,王某某在得知贺某某发现此事后,使将其所分得的2500元位给党某某,让其还给贺某某,但又被党某某全部挥霍。破案后,王某某退还所款675元,党某某家属退还期款5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转帐记录、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党某某系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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