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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42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镇**村**组。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驾驶陕E****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ED**1重型罐式半挂车在本市未央区西三环行驶,在石化大道处由东向北右转弯过程中,因观察不周,将在右侧骑自行车的韩某某(女26岁)撞倒碾压,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离开现场。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党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赵少文

2015年7月17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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