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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住诸城市**镇**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党某某驾驶悬挂鲁******号变型拖拉机沿方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固路21KM+700M(诸城市林家村镇仲金口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胸内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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