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雅迪牌电动二轮车沿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环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窦家村南侧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女,77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失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9±6.0mg/100ml。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党某某接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党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3.证人魏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秀杰
李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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