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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交通事故,于2019年11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6时许,被告人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乐满途”牌电动四轮车,沿钟祥市丰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钟祥市胡集镇恒鼎盛商贸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王某甲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党某某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发后,党某某赔偿了王某甲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钟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祥松

检察官助理:徐倩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钟祥市胡集镇陈营村一组49号,联系电话1331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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