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营业线路富平至老庙陕E****9中型营运客车驾驶员,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的过程中,驾驶核载19人的富平县客运公司陕E****9号中型普通客车,沿1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旧曹路十字北侧20米处时,被富平县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民警查挡,经检查发现该客车实载乘客31人,超载1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运输证复印件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营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轩
检察官助理:王江茹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2923****;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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