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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党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沿**至**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超市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党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96mg/100ml。被告人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曾因危险驾驶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二、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玉换

                                 2020年8月25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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