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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2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宁武县,无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乡**村二组,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村**小区**。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晋A****C白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道**村口,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516****;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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