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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8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开封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开封市鼓楼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6时10分左右,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豫B*****白色五菱之光汽车行驶至龙亭区龙亭北路与龙亭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3mg/100ml。

被告人党某某于2019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6月5

                                      

附件: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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