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晋E*****小型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与海河道交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8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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