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36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党某某在本市龙华区**街道**社区**区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鄂FA****号牌小型汽车从**社区露天停车场出发,准备将车开到停车场出口路段(单行道,非停车位)停放以方便第二天出去,在行驶至墩背村出口路段接近岗亭处准备倒车时,该车车尾与邹某某驾驶的粤B7****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下车协商不成,邹某某的朋友吕某某遂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党某某带回交警中队,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2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支付了被害人邹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邹某某对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现场照片等(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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