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90********,汉族,中专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组**号。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7的白色福克斯牌小轿车沿太白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科技二路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被查获。经鉴定,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液酒精呼气浓度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29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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