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党某某酒后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水上乐园与他人发生冲突。党某某报警后驾驶冀**小型轿车到卢龙县公安局刘田各庄派出所说明情况。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党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9.990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党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东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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