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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初中文化,**县移动公司职工,家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55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陕EDY***的银白色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行驶至**县**东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其拒绝呼气式检测,民警将被告人党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强行提取血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88mg/100ml。嗣后,在**县交通警察大队醒酒时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测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以及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艳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7*****318;

2、案卷两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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