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9********,初中文化程度,大荔县**医院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组,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30分,被告人党某某醉酒后持A2型驾驶证驾驶陕E****K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路驶至**十字路口南50米处时,追尾前方同方向马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的陕A****E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酿成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经抽血鉴定: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梁红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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