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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旭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原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富平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晚24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因酒后与妻子王某乙发生口角,遂驾驶陕A****X小型轿车从富平县王国香榭名府返回富平县美原镇党里村家中,当其沿到金路行驶至12公里+600米处时发生单方事故,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美原中队民警巡查时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乙证言;被告人党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第

检察官助理:来润英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家,联系电话:1357132****;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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