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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党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安承公路东桄村弃车逃避安国市公安局交警队依法检查,后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血液鉴定,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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