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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8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40分许,党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同行人员,从禹州市浅井镇行至禹州市朱阁乡马坟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党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3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一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保平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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