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镇**村六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党某某非法收买高某某等人银行卡、网银和预留手机号11套,后又将信用卡提供给党某甲(另案处理)进行获利。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党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党某某身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2.证人党某甲、高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党某某供述证明非法收买他人信用卡又提供给党某甲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现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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