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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村六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党某某非法收买高某某等人银行卡、网银和预留手机号11套,后又将信用卡提供给党某甲(另案处理)进行获利。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党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党某某身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2.证人党某甲、高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党某某供述证明非法收买他人信用卡又提供给党某甲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现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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