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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乡**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碳知鱼饭店吃饭期间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和风路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陈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处置警情。期间,被告人党某某暴力袭击民警陈某某,致陈某某颈后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党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警察证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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