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20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某某酒后去到叶县水寨乡高庄村村室,随意辱骂村民,并将村室内厨具损坏。
2019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去到叶县水寨乡高庄村村室,随意辱骂村民,并将村室内办公电脑砸坏。
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党某某酒后先后去到叶县水寨乡高庄村村室、叶县水寨派出所,随意辱骂村民和派出所值班民警,并将高庄村村室窗户玻璃砸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李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
3.视频资料;
4.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
检察官助理:朱宁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叶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资料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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