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64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乐山市**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0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10月11日减刑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党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同月,被害人任某某在网络上被他人敲诈勒索钱款,其中有人民币36万余元(以下货币单位同)流转进入被告人党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中。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党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党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聊天记录,证实其在网络上被他人敲诈勒索46万余元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截图,证实民警向**银行**市分行营业部调取到相关视频资料,视频内容及截图显示被告人党某某实施开户行为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信息、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党某某的开户信息、银行卡号及其收到多笔任某某账户支付的款项和金额的情况。

5.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党某某的前科情况。

6.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党某某到案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1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

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