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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党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00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凤栖镇*街居民区****号,住洛川县土基镇****农资门市,经营该农资门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党某某利用手机在闲来陕西麻将软件上建立“休闲娱乐圈”亲友圈,为50余名参赌人员在群内以“陕西麻将”玩法,赌注每分1元,每局8牌进行打麻将赌博,党某某创建场所并提供服务管理,每局从赢家处收取4元房间费,共营利34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华为金色手机一部。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到案经过;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扣押清单;

6、手机截图;

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8、微信交易支付明细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辛某某、孙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管理服务,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洛川县土基镇**街**农资门市,电话:134****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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