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3497,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新和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乌尊阔恰村一个朋友家喝了白酒后,驾驶停放于乌尊阔恰村朋友房子前面的车牌号为豫N26D7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和县渭干乡依其艾日克镇乌尊阔恰村村委会前面时,被执勤巡逻民警拦截查获。经鉴定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92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洪晓
助理检察员:王莹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新和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驾驶证扣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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