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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路**排**号,现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青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份的一天,在包头市青山区**村**区**号,被告人党某某以入户方式从窗户进入屋内盗窃一床被子;

2.2020年01月22日,在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托管班内,被告人党某某以破坏窗户铁栅栏后爬窗进入屋内的方式盗窃肉类;

3.2020年8月 17日左右,在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托管班内,被告人党某某使用木棍将屋内四个床垫挑至窗边并盗走;

4.2020年06月15日左右,在包头市青山区**村**小区底店蒙**园内,被告人党某某以破坏窗户的锁具方式爬窗进入屋内,盗窃三床被子以及两台音箱;

5.2020年07月15日上午,在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楼下,被告人党某某将晾晒的一床被子盗走;

6.2020年8月24日,在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 **栋楼下,被告人党某某将三床晾晒的褥子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前科说明、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卷,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寇某某、郗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辨认、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一次,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璐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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