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党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05241993********,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党某某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兰岛广场小米专卖店下班、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店内展示台上五部小米手机、洁面仪一个、黑色无线车充一个及吧台抽屉内888元现金盗走。经鉴定,小米9PRO5G版8+256GB白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小米CC96+128GB蓝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小米96+128GB深灰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小米96+128GB蓝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小米CC9e6+64GB灰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共计71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5日党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