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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盗窃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7〕3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住**县**镇**村**街**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5号下午,被告人党某某在**镇**村北边生产路边盗窃了范某甲的一辆银白色新日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030元;

2016年5月31号下午,被告人党某某在**镇**村南边生产路边盗窃了范某乙的一辆深蓝色爱玛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510元;

2016年6月26号下午,被告人党某某在**镇**村南边生产路边盗窃了司某某的一辆红色秦霸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970元;

2016年7月21号早晨,被告人党某某在**镇**省道**村路口盗窃了王某某的一辆红色金元机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三轮车、赃物照片;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线索来源、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领条;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秦霸牌电动三轮车1辆,鉴定价格2970元;(2)金元牌机动三轮车1辆,鉴定价格2870元;(3)爱玛牌电动三轮车1辆,鉴定价格3510元;(4)新日牌电动三轮车1辆,鉴定价格2030元。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2)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共计11380元),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7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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