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党某某在本市建邺区江心洲和乐苑小区多次盗窃被害单位江苏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密封胶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37.32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上述小区1栋强电井内盗窃苏星2000密封胶1箱(20支),价值280元。
2.2020年5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上述小区11栋盗窃苏星2000密封胶5支、透明胶8支、蓝晶结构胶2支,价值共计210.66元。
3.2020年5月20日至24日某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上述小区3栋强电井内盗窃蓝晶结构胶1箱(20支),价值286.66元。
4.2020年5月20日至24日某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上述小区某栋强电井内盗窃苏星2000密封胶1箱(20支),价值280元。
5.2020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上述小区8栋门厅内盗窃苏星2000密封胶1箱(20支),价值28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党某某因第5笔事实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因第一至第四笔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被盗物品均被查获后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出库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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