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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号,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道**对面****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党某某以认识领导能为不符合赔偿拆迁安置房的周口市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许寨村住户胡某某赔偿拆迁安置房为由,多次共骗取胡某某现金35000元,并占为己有。案发后,党某某将35000元返还给胡某某,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党某某已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及时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将党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2278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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