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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党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苹果11promax手机虚假销售信息,解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便与党某某联系,双方商定以7500元成交,并让解某某先付3000元作为定金。为拿到剩余4500元,党某某将一块手表作为手机快递给解某某,解某某看到快递已发出,便将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党某某,党某某收到钱后便将快递紧急召回。解某某打电话询问党某某,党某某又编造谎话要求解某某再转1800元就发货。直至案发解某某未收到所购手机,党某某共骗取解某某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6、扣押物品清单、收条;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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