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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党某某向商南县水政监察大队递交了河道采砂申请,后在得知河道采砂管理费已被取消,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管理河道向他人收取管理费。

1.2017年10月,党某某多次找到在赵川镇柳林沟河道采砂的周某某声称自己拥有滔河河道管理权。2017年12月,党某某向周某某收取3000元的采砂管理费。

2.2017年12月份,十里坪镇中棚村村民丁某某因有采砂需求,听当地群众传言党某某是滔河河道管理者,便找到党某某协商采砂管理费事宜,党某某在采砂许可证未办理到手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在管理河道,收取丁某某5000元采砂管理费。

3.2018年3月,十里坪镇中棚村村民李某某在村上修路需要用砂,因之前经常听群众传言党某某在管理滔河河道,遂找到党某某询问,党某某称自己在管理河道,采砂要向其交管理费,李某某现场给其5000元的采砂管理费。

党某某在收到周某某等人的管理费后,将管理费用于购买挖机。案发后,党某某将收取的管理费退还给周某某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财税(2017)20号文件、退款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董某某、侯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未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玉进

检察官助理:毛玲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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