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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党某某原系陕西省**学校副校长。2013年11月14日,党某某伙同该校副校长王某某(已判刑),在西安市未央区赵村十字东南角的“思源酒店”内,谎称可以给被害人马某某的儿子在西安市办理公安系统的工作,并承诺该工作系事业编制、计划内、带指标,从而骗取马某某办事费16万元。事后,王某某及其同伙将16万元伙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证明、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党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邹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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