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芮城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镇**村**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15时许,王某甲向王某乙(已判刑)电话约定购买毒品冰毒1克(毒资筹集地在本市东城区),并由被告人党某某操作王某乙的手机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630元。后被告人党某某伙同王某乙从“四波”处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包,并于2018年1月25日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号院**区**号楼**单元**号门前准备交付毒品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乙上衣内兜烟盒内起获可疑淡黄色晶体一包,经称重0.64克,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毒品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于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手机鉴定等;5.视听资料:约毒录像、抓获录像、称重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前科劣迹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因贩卖的毒品中未检测出毒品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莉
代理检察员:王婷婷
代理检察员:董旭源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