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末至8月末期间,被告人党某某雇佣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路**一库房内,多次向他人贩卖散装汽油,收到货款共计人民币68799余元。赵某某被抓获后,侦查机关从上述库房内查获散装汽油1500Kg,折合金额人民币7875元。经检验,上述扣押的车用乙醇汽油为不合格商品。
被告人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党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称重单、检定证书、汽油经营相关规定、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福爱尔油气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辽宁石油分公司A级质检中心车用乙醇汽油质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蒋艳萍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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