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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阳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6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住山阳县**街道**组**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已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党某甲与其兄长党某乙在酒桌上言语不合发生矛盾,之后党某甲路过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党某乙房前时将党某乙家里养的一条狗打死,党某乙发现后质问党某甲,党某甲动手殴打党某乙,致党某乙受伤。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党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2日,经调解,党某甲赔偿党某乙相关费用三万五千元整,已取得党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聂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党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婕

                                               检察官助理 张玲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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